東海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
89年3月29日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
90年6月27日第二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0年10月24日第廿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3年12月22日第廿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5年07月12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 本校為表彰對社會國家有特殊貢獻之校友 , 特訂定本辦法 。
第二條 凡本校之畢業校友 , 具下列條件之一 , 足為後學之楷模者 , 即具被推薦資格 :
  1. 凡擔任總統、副總統 , 五院正副院長 , 中央政府一級部會首長 , 中央民意代表 , 政黨重要幹部 , 地方縣市政府首長 , 有卓越貢獻者 。
     
  2. 長期熱心社會公益、造福人群 , 曾獲政府機關表揚者 。
     
  3. 凡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內外相當等級民間單位或研究機構 , 或教育部認可之一等國外大學教授職務 , 及國內大專院校教授 , 有傑出表現 , 獲國家表揚、或獲國際級大獎者 。
     
  4. 凡文化、藝術、體育界人士曾獲國內、外頒與獎章或表揚者 。
     
  5. 自行創業、經營企業有特殊成就 , 名列全國前一百大者 。
     
  6. 符合東海大學酬謝捐贈辦法第三條十款至十二款之規定者 。
     
  7. 有特殊創新或發明 , 其作品或產品功能對社會國家有顯著貢獻 , 榮獲國家頒獎者 。
     
  8. 行誼聲望品德足為後學楷模 , 能發揚求真、篤信、力行或彰顯基督教立校精神者 。
     
  9. 其他優良事蹟獲國家頒與獎章表揚者 。
第三條 凡具前條規定資格之一者 , 得經校友或社會賢達三人以上 , 或單位機構法人 , 向本校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提出推薦 。其遴選資格經本校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, 得連續保留二年;每人被推薦次數不限 , 但當選以一次為限 。
第四條 推薦者應於每年八月底前 , 填寫推薦表一份 , 寄送本校就業輔導暨校友聯絡室 。
第五條 「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」 , 設委員十一人 , 負責審查並遴選當年度之受獎人 , 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, 由各學院推選一人 , 校友代表四人 , 校友代表之產生 , 由校友總會推選二名 , 承辦單位邀請歷屆當選人二名擔任之 。委員任期為一年 , 連選得連任 , 委員不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。
第六條 當選名額每年以五名為限 。
第七條 本校於每年校慶慶祝會公開表揚傑出校友當選人 , 頒發獎牌乙面 。並將傑出校友之光榮事蹟 , 登刊於東海刊物與發佈新聞稿 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, 修正時亦同 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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